关于责令孟宪春养殖专业户关闭的决定
上马镇坎木村孟宪春养殖专业户:
你的养猪场位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之规定,责令你于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关闭,逾期未关闭,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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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