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兵镇小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决定
救兵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救兵镇小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请示》已收悉。经调查核实,依据我县地籍管理数据库,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222平方米,图幅号:K-51-80-(64),图斑号:13,图幅号:K-51-80-(56),图斑号:41-1-1-1、48。
现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及《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宗地,面积1222平方米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籍>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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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