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81)有关精神,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将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调整后的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代表及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法律和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共19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县政府和主管部门推荐,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柴 凯 政府代表(副县长)
副主任:刘志阳 政府部门代表(县农发局局长)
马龙波 政府部门代表(县林业局局长)
委 员:梁文锋 政府部门代表(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 罡 政府部门代表(县信访局长)
段 永 政府部门代表(县财政局副局长)
杜 刚 政府部门代表(县国土资源局信访科长)
付 英 人民团体代表(县妇联副主席)
周继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章党镇邱家村村委会主任)
张若华 农民代表(县人大代表、上马乡塔二丈村村民)
张 波 法律专业人员(县法院专职委员)
时培群 法律专业人员(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冯金余 法律专业人员(司法局副局长)
战长青 法律专业人员(县仲裁办主任)
章文彬 经济专业人员(县农发局副局长)
王忠义 经济专业人员(县水务局副局长)
张连华 经济专业人员(县农发局农经办主任)
罗纯君 经济专业人员(县林业局林政办副主任)
胡文宇 经济专业人员(县林业局林权证办主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发局,办公室主任由战长青兼任。
(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乡镇政府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二、机构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培训、管理仲裁员;
3.受理仲裁申请;
4.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仲裁程序、仲裁方法等工作规程,组织仲裁员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切实化解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受理调解申请;
2.充分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3.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
4.调查了解纠纷事实,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咨询服务、调解受理、事实调查、协议送达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开展工作,妥善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一○年四月八日